□郭文婧
  11月5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,李克強總理表示,企業“見菩薩就燒香”的狀況必須改變,提出“五個一律”削減前置審批,規範中介服務,推行投資項目網上核准,把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向縱深推進,放開企業手腳,營造鼓勵大眾創業、創新的良好環境。
  對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,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;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,一律不再進行前置審批;對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前置條件,除確有必要保留的外,通過修法一律取消;核准機關能通過征求部門意見解決的,一律不再進行前置審批;除特殊需要並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外,一律不得設定強制性中介服務和指定中介機構。對確需保留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,要制定目錄,並向社會公佈。“五個一律”的提出,說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僅沒有結束,而且正在向縱深一路推進。
 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到目前,毫無疑問已經進入了深水區,到了啃硬骨頭的階段,阻力可能更大,“上有政策、下有對策”的花樣可能會更多。因為“廟”還在,“菩薩”還在,還需要“香火”來生存。於是,一些前置審批項目錶面上取消了,但可能變成“前置程序”的形式繼續存在。企業家抱怨:“明明是企業自己的資金,好像政府比企業還心疼!”其實,政府不是心疼企業的錢,而是心疼沒法在審批過程中給自己“賺點錢”,所以就將過去由政府直接賺的錢,變成和中介組織一起賺了。
  更令人期待的是,李克強總理強調,各部門都要認真地自我核查,對沒有法律依據的審批事項一律清理,努力做到前置審批“法無授權不可為”。根據我國《行政許可法》,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主體包括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,國務院,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,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”,“各部門”本身就是無權設置審批事項的。實際上,目前《行政許可法》的行政許可主體,還是過於寬泛,應該通過修法,將行政許可設定的主體完全收歸人大及其常委會。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,沒有法律依據,任何行政管制和審批行為都是無效的,解決辦法也絕不僅僅是行政機關“自查自糾”,而是要承擔法律後果。  (原標題:用法治消除不必要的前置審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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